永乐宫知识产权公告引热议:文化遗产商用边界与文博文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初探

2026-07-24

作者:张斌、张磊、刘玉珠、卢名扬

近年来,文博文创成为文化消费赛道的热门风口,从甘肃省博物馆火出圈的“马踏飞燕”表情包玩偶[1],到各大景区、博物馆推出的壁画、青铜器主题周边,文物IP持续释放经济与文化双重价值。伴随文创产业扩张,知识产权纠纷频发,不少文博单位发布知识产权公告划定使用边界,呼吁打击盗版产品[2]。其中,山西省永乐宫壁画艺术博物馆(简称“永乐宫博物馆”)发布了一份《关于规范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的公告》[3]。该公告称该馆是“永乐宫系列注册商标、文物数字化成果、原创文艺设计等全部独创性知识产权成果的唯一合法权利人”,并规定将以下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将永乐宫壁画、古建筑、文物造像、道教纹饰等文物元素直接用于文创产品开发、商品生产、包装印制、广告投放、直播带货、品牌商标注册等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等。该公告一出,引发文博界和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事实上,不同观点之所以存在较大分歧,主要是对文物保护、博物馆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理解。

文物文创的知识产权边界究竟在哪里?博物馆对其馆藏文物享有哪些权利?公众又能否自由利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文物资源?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系统分析文物及其文创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对永乐宫公告中的法律误区进行剖析,探索文物元素的商用边界。

一、厘清概念:文物保护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保护

讨论文物文创知识产权问题,首先需要厘清一个基本概念:文物保护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保护对象、权利来源和制度目的均存在本质区别。《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是文物作为文化遗产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的是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私人权益。文物文创的知识产权问题,首先要区分两个层次:文化遗产文物元素本身与基于文物元素而开发设计的文创产品。

(一)文物本身以及文物元素:原则上属于公有领域的文化资源

绝大多数古代文物,如永乐宫壁画(元代)、马踏飞燕(东汉)、三星堆青铜面具等,其创作年代距今已远超五十年。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超过这一期限的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主体在不违反文物保护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均可进行二次创作或者再现,无须取得博物馆等特定主体的许可。

同样,永乐宫壁画创作于元代,原作者早已去世超过五十年,壁画原作的著作财产权已经消灭,属于全民公共文化资源。博物馆作为文物的保管者,只拥有对文物的管理权和保管权,而非所有权和著作权。

(二)从文物元素到文物文创:创新表达受知识产权保护

文物文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并不是历史文化资源本身,而是基于历史文化资源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新设计等新的智力劳动成果。文物元素本身属于公有领域,但基于文物元素进行创新创作所形成的文创产品,则可能构成作品或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文创产业快速发展,各大博物馆相继推出以馆藏文物为原型开发的文创产品。从故宫博物院的文创口红、朝珠耳机,到甘肃省博物馆的“马踏飞燕”毛绒玩偶,再到三星堆博物馆的系列文创产品,这些产品既保留了文物的文化特征,又融入了现代设计理念,受到消费者广泛欢迎。

以甘肃省博物馆推出的“马踏飞燕”毛绒玩偶为例[4],其设计灵感来源于东汉铜奔马,但设计团队并非简单复制文物,而是在尊重文物原型的基础上,对造型风格、表情设计、色彩搭配等进行了重新设计,使原本庄重的文物形象呈现出拟人化、趣味化的艺术效果。消费者购买该产品,看中的并不仅仅是“铜奔马”这一历史文化符号,更是设计者赋予其新的审美表达和文化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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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铜奔马”及其文创毛绒玩具[5]

正因为如此,这类文创产品所体现的原创设计成果,依法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其商品名称、品牌标识可以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具有独特视觉效果的产品外观,在符合条件时还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这些权利保护的对象,并非文物本身,而是开发者围绕文物形成的新创作成果。

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国家博物馆的凤冠冰箱贴和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的天宫藻井冰箱贴。国家博物馆以明孝端皇后九龙九凤冠为原型设计的冰箱贴,因其精美做工和文化内涵广受欢迎,但也遭遇了大量山寨产品。2025年,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查处了首例北京中轴线文博文创产品侵权行政处罚案[6],对多家涉案主体作出罚没款24.3万余元的处罚。针对不法商家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仿冒凤冠、天宫藻井冰箱贴,执法部门会同国家博物馆、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等文创产品权属单位和研发专家进行论证会商,扣押各类文创产品359件。法院和执法部门认定,博物馆对其原创的文创产品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的仿冒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重点考察文创产品的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仅仅是对文物进行机械复制,例如按照文物原样制作模型、简单印制图案,未体现新的智力创造,则很难形成新的著作权客体。相反,如果在尊重原型的基础上进行了具有个性化表达的艺术设计,则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博物馆权利来源与权利边界:文物管理权≠对文物本身享有知识产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永乐宫壁画和古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并非永乐宫博物馆的私产。博物馆只是文物的管理单位,而非所有权人,更不是“唯一合法权利人”。

虽然文物和文物元素属于公有领域的文化资源,但并不意味着任何利用行为都完全不受法律约束。博物馆仍可以依据《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必要管理。但这些权利来源于行政管理和馆藏管理,而并非知识产权本身。

博物馆的权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 行政上的管理权。根据《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博物馆作为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负有保护、管理和研究的职责,有权对文物的使用进行规范管理,例如限制破坏性拍摄、使用闪光灯、大规模商业摄制等行为。

  • 对衍生成果的著作权。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所形成的作品,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享有著作权。例如,博物馆拍摄的具有独创性构图和光影处理的文物摄影作品、经过创造性编排的数字化采集成果、三维建模成果等。但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仅仅是力求“真实、完整、精确地复制”文物的高清扫描或数字化留存,由于没有拍摄角度、光影调整、画面构图等等选择,可能由于缺乏独创性的选择与判断而不构成摄影作品,但经过整理、编排、注释、说明的高清扫描或数字化集合,如果具有独创性,可能构成汇编作品。

  • 注册商标专用权。博物馆可以将其名称、品牌标识等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内容申请注册为商标进而获得相应的商标专用权。

  • 外观设计专利。如玩偶、茶具、文具、首饰等实体文创产品,若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即享有相应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但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权利都有明确的边界,不能无限扩张到文物本身。例如场馆管理规范仅约束馆内拍摄行为,不能约束公众对文物本身及文物元素的二次创作。

二、永乐宫公告的法律误区分析

永乐宫博物馆2026年7月6日的公告之所以引发广泛质疑,核心在于其部分内容混淆了文物元素的公有属性和文创成果的私有属性,试图将属于全民的公共文化资源变成具有排他性的“私有”权利。以下是公告中的几个主要法律误区:

误区一:将文物元素整体纳入“专用权”控制

公告将“将永乐宫壁画、古建筑、文物造像、道教纹饰等文物元素直接用于文创产品开发、商品生产、包装印制、广告投放、直播带货、品牌商标注册等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界定为侵权行为。

永乐宫壁画作为元代文化遗产,早已进入公有领域,其本身的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只要不违反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任何人均可以对其进行自由创作和二次利用。因此,任何人独立创作基于壁画元素的作品,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该公告将使用文物元素做二次创作的行为划定为侵权行为,是对文物管理保护的职责与文物自身“可能的”知识产权的混淆。

误区二:混淆文物管理权与摄影作品著作权

公告规定:“禁止自行实地拍摄永乐宫实景照片以商业盈利为目的批量使用、制作商品、直播带货、品牌包装等侵权行为”。这一规定混淆了著作权保护与文物保护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永乐宫壁画和古建筑作为古代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独立拍摄的照片,如果具有独创性(如独特的构图、光影处理等),其著作权归属于拍摄者而非博物馆。博物馆无权剥夺游客对自己摄影作品的商用权利。

从文物保护法角度看,博物馆确实有权依据《文物保护法》限制对文物的破坏性拍摄、使用闪光灯、大规模商业摄制等行为。但这不等于博物馆可以禁止一切拍摄和商业使用。文物保护管理权限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三、永乐宫公告争议镜鉴:划定权利边界,探寻文物文创合规路径

永乐宫公告引发的争议,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博文创行业提供了法律启示。

(一)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单位应厘清权利边界

文物保护单位需要清醒认识到:文物是国家的、民族的、全民的,不是博物馆的私产。博物馆对文物的管理权和保管权,不能等同于对文物文化资源的独占权。只有厘清这些权利的边界,博物馆才能合法合规地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文创开发及保护。具体而言:

明确区分文物本体及其元素等公有领域的内容与文物保护单位自身创作的作品、标志、设计等需要保护的内容;

将行政管理权定位于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同时对于文物文创进行精确民事维权,既不越权垄断公共文化资源,又对仿冒文创、盗用官方摄影图等的行为积极维权;

明确自身定位,文博机构既是其原创文创衍生品的权利人,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需要展现自身的公共性,平衡文化普及与收益。

(二)文博文创产品开发设计应区分素材来源,避免侵权风险

在进行文创产品开发时,应当主动排查素材的来源,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素材时应获得授权,比如在使用博物馆提供的具有独创性的素材时,应遵守授权条件,避免构成抄袭进而面临侵权风险。同时,提高文创产品的原创程度,避免对文物进行缺乏独创性的简单复制,积极对自己创作的文创产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等确权工作,为后续的授权和维权奠定基础。同时,厘清公共资源与知识产权,不能以授权为名,对公有领域的文物资源进行垄断。

(三)行业层面:建立文物文创知识产权统一规范

行业协会可出台指引文件,明确公有文物素材、文博单位数字化衍生作品的权利划分标准,统一博物馆知识产权公告模板,减少类似永乐宫公告的法律误区,推动文物文创产业合规、良性发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释放传统文化全民共享的价值。

结语

文化遗产因传承而永续,创新成果因保护而发展。文物是祖先留给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博物馆作为这份财富的守护者,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我们既要鼓励博物馆积极创新、依法维权,也要正确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在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建立合理边界。永乐宫公告所引发的争议终将过去,但关于文物文创知识产权保护边界的讨论,仍将伴随着文博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不断深入。唯有在保护创新与尊重公共文化资源之间找到平衡,文物文创行业才能行稳致远,灿烂的文化遗产才能真正“活”起来。


注释:

[1] 《严正声明》,https://mp.weixin.qq.com/s/iFUKCJFTRSjlOFyDqww5Yg,载于微信公众号“甘肃省博物馆”;

[2] 《购买正版国博凤冠冰箱贴,请认准这些官方渠道》,https://www.chnmuseum.cn/zx/gbxw/202506/t20250624_271963.shtml,载于国家博物馆官网;

[3] 《山西省永乐宫壁画艺术博物馆关于规范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使用的公告》,https://mp.weixin.qq.com/s/Bz38Pyrei6Kgk3uQhI1QQw,载于微信公众号“山西永乐宫壁画保护研究院”;

[4] 《甘肃铜奔马爆款文创“一马难求”:“活”了文物,火了博物馆》,https://www.gs.chinanews.com.cn/news/2022/07-01/352097.shtml,载于中国新闻网;

[5] 《“马踏飞燕”萌出圈 博物馆缝纫机都踩冒烟!》,https://news.cnr.cn/native/gd/20220630/t20220630_525890392.shtml,载于央视新闻;

[6]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查处首例北京中轴线文创产品侵权行政处罚案》;https://whsczfzd.beijing.gov.cn/zwxx/gzdt/202509/t20250926_4211716.html,载于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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