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商标法》全面解读:重点深度分析驰名商标制度重大调整

2026-07-03

作者:张斌、张磊、王晓、牟琳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订是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系统性修订,对篇章体例、注册规则、确权程序、监管体系与权利保护进行了全链条重构,核心导向是推动商标治理从“重注册”向“重使用、强保护、严监管、优服务”转型。本文将结合修订内容,系统梳理本次修法的核心内容,并重点分析驰名商标制度的重大调整。

一、《商标法》篇章体例系统性重构

本次修订新增了“第二章商标注册的条件”独立专章,打破了过去分散的条文模式,将涉及准入、冲突及禁用标志的规则进行集中归纳。新法基本覆盖商标从申请准入、授权确权、存续维持到权利消灭、监管救济的全流程,章节功能边界更为清晰,规则体系的系统性与专业性有所提升。

二、2026《商标法》修法核心重点:驰名商标制度

驰名商标规则调整是本次修法较为突破性的实体变革,针对性解决旧法分层保护、制度异化、维权渠道有限、出海举证困难等长期实务痛点,形成独立完整的制度优化路径。

1、保护边界突破:未注册驰名商标统一享有跨类反淡化保护

旧法对驰名商标采取差异化保护模式,仅已注册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仅能制止同类混淆。新法第二十一条,删除旧法条款中“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前置限制,统一保护标准,即只要商标的知名度达到驰名程度,无论其是否已经在中国注册,均可阻止他人跨类别复制、摹仿、翻译,防止商誉被不当攀附、显著性被淡化。

该调整直接对标国际经贸高标准规则,回应老字号、区域知名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诉求,是本次驰名商标修订最关键的实体突破。

2、制度理念校准:“认定”调整为“确认”

新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统一表述为“商标驰名情况确认”,不再是“认定”,厘清制度本源。驰名仅为个案审理中需要核实的客观事实,不具备官方荣誉资质属性,持续恪守“被动、个案、按需确认”三大原则,从立法层面弱化企业追逐驰名商标作为营销噱头的行为。

3、适用场景拓宽:打通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双重维权路径

旧法下规定驰名确认适用于商标授权确权、商标侵权案件;新法明确行政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法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时,均可作出驰名情况确认。这一修改为驰名商标保护构建起两法相互支撑、互补适用的保护体系,打通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双重维权路径。

4、新增跨境驰名确认机制,赋能国内品牌海外维权

针对国内知名商标、老字号频繁在境外遭遇抢注、海外诉讼知名度举证认可度不足的行业难题,增设专门条款。企业在境外商标争议案件中,可向国内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出具驰名情况确认文书,该文书具备官方公信力,可直接作为境外商标异议、无效、侵权诉讼的核心证据。该规则专门服务驰名商标出海维权,填补了此前跨境举证的制度空白,有效降低跨境维权举证门槛。

5、进一步细化驰名商标确认的综合考虑因素

新法第六十三条明文列举五项综合判断标准,作为确认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方式及地域范围,商标宣传推广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域范围,商标受保护记录及历史驰名保护记录,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商标驰名的客观材料。其中新法新增商标使用的“方式和地域范围”、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均是进一步细化、完善考虑因素。驰名考虑因素的细化完善,一方面可以统一执法、裁判尺度,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常态化留存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指明方向。

2026新《商标法》涉及驰名商标制度修订内容对照条款参考如下(蓝色:表示删除或修订前内容;红色:表示修订后或新增内容;黑色表示未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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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注册规则制度完善:客体扩容与秩序规范并行

除驰名商标制度外,本次修法在注册规则、确权程序、使用监管、权利保护、行业治理等多个维度均作出实质性调整,各项修改均对应各自领域的长期实务痛点,具备独立的立法目标与规范价值。

1、商标客体扩容,适配数字经济

新法第十八条,新增动态标志作为可注册商标类型,覆盖动态LOGO、短视频品牌标识等新型商业标识需求;同时同步设定功能性禁用规则,明确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技术效果决定的动态效果、声音、颜色组合不得注册,避免公共技术与资源被不当垄断。

2、禁用标志体系细化升级

在原有国家标志、公序良俗等禁用情形基础上,新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将与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筑牢公共秩序底线;新法第十六条新增国家公园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的保护衔接规则,完善特殊标识的法律保护体系。

3、细化恶意注册客观判定标准

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应当驳回规则的基础上,新法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为审查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标尺,从源头遏制商标囤积、炒卖牟利行为。

四、商标监管与退出机制升级: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1、增设依职权主动撤销机制

在保留原有依申请撤销程序的基础上,新法第五十七条新增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已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可依职权主动撤销,有助于清理挤占公共资源的闲置商标,盘活商标标识资源。

2、重点规制误导性商标使用行为

针对通过变形、拆分组合商标标识等方式误导公众的商标不当使用行为,新法第五十六条设置梯度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5万元的最高处2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注册商标,强化商标使用的规范性。

3、配套完善行政惩戒规则

细化日常使用监管与恶意申请的处罚规则。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事项,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怠于管理的行为,设置对应梯度罚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申请驳回+事后处罚”的全链条规制。

五、商标专用权保护规则调整:平衡保护强度与权利边界

1、扩充正当使用抗辩事由

新法第七十三条新增指示性使用抗辩,明确仅为指示商品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表明真实来源的善意使用,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合理划定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避免权利过度扩张影响正常商业表达。

2、明文规制恶意商标诉讼

新法第八十一条明确,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以维权为名的敲诈式滥诉行为形成规制,平衡权利保护与权利滥用的关系。

六、商标代理行业监管强化:机构与人员双重规制

在商标代理行业治理方面,新法同步完善了全链条监管规则。依据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进行备案,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第六十七条规定提高机构违法罚款上限,情节严重可停止受理代理业务;第六十六条强化行业自律职能,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的治理模式。

七、制度整体评述与留白

本次修法是我国商标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通过体例重构与规则细化,构建起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现代化治理框架,既回应了恶意囤积、侵权高发等现实痛点,也适配了数字经济发展、品牌出海等新需求,整体推动商标制度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

从精细化治理角度看,本次修订仍有制度留白,较为突出的是未引入国际通行的商标共存制度。实践中大量历史善意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区分的近似商标,仍面临“近似即驳回”的刚性审查标准,易造成善意经营者权益受损与行政司法资源消耗。后续或可通过配套细则、司法解释补全善意共存规则,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结语

2026年《商标法》修订是我国商标制度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其中驰名商标制度的全方位升级是最具标志性的成果,既补齐了知名品牌商誉保护短板,也对接了国际高标准规则。配套的注册、确权、监管、保护规则优化,共同支撑起更规范高效的商标治理体系。市场主体可利用新法施行前的过渡期调整品牌管理策略,善用新规维护自身品牌权益。

附: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内容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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