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浅析(四)

2024-07-31

作者:徐满霞、李针英

三、后记

在本文即将完成之际,浙江吉某诉威某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下称“1590号判决”)。经分析发现,该判决的裁判观点和本文分析的15件典型案例所体现的审判趋势高度一致,例如:

1. 关于部分信息公开是否会导致技术信息整体为公众所知悉。1590号判决的裁判观点和前述总结的57号“病毒检测试剂”案、59号“罩式炉吊具”案、64号“锂离子正极材料”案的裁判观点一致,即,判断“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将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不能割裂开来,即使部分信息被公开,如果技术秘密整体上不为公众所知悉,仍然具有秘密性。

2. 关于“实质上相同”的认定。1590号判决的裁判思路和前述总结的“香兰素”案、64号“锂离子正极材料”案、85号“热流道喷嘴”的裁判思路一致,即,被告在涉案商业秘密基础上进一步修改、改进导致部分技术信息之间存在差异,或者根据该商业秘密相应调整、优化与之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影响二者相关技术整体实质性相同的判断,也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技术秘密侵权的法律性质。

3. 关于举证责任的转移。1590号判决的裁判思路和前述总结的43号“医用制氧”案、64号“锂离子正极材料”案的裁判思路一致,即,如果权利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表明涉案商业秘密被侵犯,则无需判断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商业秘密是否构成实质上相同,而是可以直接推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对此,1590号判决明确指出,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更加注意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而无必要对涉案技术秘密中各具体秘密信息点进行逐一比对。[21]

4.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力度是司法实践的趋势。1590号判决中,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增加惩罚性赔偿,鲜明地体现了对商业秘密的强保护、对侵权行为的严惩处。需要强调的是,在惩罚性赔偿可以为计算基数的1-5倍的情况下,1590号判决基于被告在二审中“明确放弃合法技术来源抗辩,向着诚信诉讼方向作出努力这一可减轻责任的考量因素”,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两倍,这一认定对于今后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针对2013年-2017年全国法院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调研,并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商业秘密司法审判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在以判决方式审结的案件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获得司法保护的案件数量占比为65%,明显大于原告主张获得支持的案件数量。[22]但是,随着我国不断加强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相信商业秘密保护这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必将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以激发创新企业活力,优化创新环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注释:

【21】《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终审落槌判赔数额创新高 停止侵害出新招——(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该案审判员陈文全、该案法官助理李晨,

https://mp.weixin.qq.com/s/h1qadBlSqyX632yRUH31HQ

【22】《电子知识产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2019 年 第11 期,第65-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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