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配资作为游离于证券监管体系之外的非法杠杆交易行为,长期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倍数级放大金融风险,是证券监管与刑事司法重点打击的非法金融活动。场外配资并非单一行为模式,不同模式的行为特征、交易逻辑存在差异,对应的刑事责任截然不同。本文梳理场外配资的核心内涵,梳理几大常见场外配资运作模式,剖析配资人、用资人在不同模式下的刑事法律风险与刑事责任,厘清司法裁判中的定罪量刑逻辑。
一、场外配资的认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7月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场外配资这种法定的表述,实务中,场外配资往往被抽象成为非法经营证券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九民纪要》第86条对场外配资作出的同一性认定,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P2P公司、私募类配资机构或其他无资质主体,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脱离监管的融资交易平台,联通资金融出方、用资人与券商三方,通过二级分仓系统或直接出借账户等方式,将自有资金、低成本融入资金出借给证券投资者,通过收取固定利息、手续费或收益分成牟利的非法证券融资活动。结合《证券法》第58条、第120条及监管规则,识别场外配资的关键在于,一是判断主体有无资质,二是看配资行为是否脱离监管,配资机构或个人若未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又使得交易账户、资金流转、杠杆比例、交易操作均脱离证券监管体系与券商合规管控,这种行为就属于场外配资的范畴。
二、常见的场外配资模式及运作逻辑
结合证监会监管通报、最高检典型案例及司法裁判实践,当前市场主流场外配资模式主要分为四类,分别为系统分仓模式、出借账户模式、虚盘配资模式、点买配资模式,各类模式的交易架构、操作方式、风险特征差异显著,直接决定后续刑事罪名的适用边界。
(一)系统分仓模式
系统分仓模式是当前场外配资最主流、规模化最高的运作模式,也是司法案件中发案量最多的类型。该模式核心特征为“一母多子、虚拟分仓、实盘交易”。配资人通过技术开发、购买专用分仓软件,将其实际控制的单个或多个合规证券母账户,通过系统拆分出若干独立虚拟子账户,在投资者向配资人缴纳保证金后,配资人根据保证金比例提供3-10倍不等的杠杆资金,分配给不特定投资者使用,投资者通过虚拟子账户登录交易,所有子账户的交易指令最终汇总至母账户,在正规证券交易所完成实盘交易。配资机构通过系统设置平仓线、预警线,自动管控交易风险,日常收取固定配资利息、交易手续费,以此获取稳定收益。
该模式全程规避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交易行为脱离监管,具备规模化、网络化、隐蔽化的特点,极易引发系统性交易风险。
(二)出借账户模式
出借账户模式属于传统线下配资模式,相较于分仓模式而言其技术门槛更低、运作更简单,核心特征为“专户专用、实盘交易、人工管控”。该模式下,无需搭建分仓系统,配资人和投资者双方线下或线上达成配资协议,投资者缴纳保证金,配资人直接将自己名下或实际控制的合规证券账户,整体出借给投资者使用,同时向投资者出借杠杆资金,由投资者直接登录账户,全程由投资者自主操作买卖股票,配资人仅负责监控账户资金盈亏,触及平仓线时强制收回账户、平仓止损,并按约定收取利息和服务费。
该模式直接违反《证券法》对证券账户实名制、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强制性规定,虽规模化程度低于分仓模式,但违法性明显,是司法追责的常见类型。
(三)点买配资模式
点买配资模式属于撮合型配资模式,核心特征为“供需撮合、收益分成、多方参与”。该模式存在三方主体,作为资金需求方的点买人(投资者)、作为资金提供方的投资人、居间撮合的配资中介机构。该模式下,投资者提供具体股票交易策略、买卖指令,投资人提供配资资金和合规证券账户,配资平台负责对接双方、搭建交易渠道、管控交易风险,交易盈利由三方按约定比例分成,亏损则优先由投资者保证金承担。该模式依托平台撮合不特定主体交易,规模化特征明显。
(四)虚盘配资模式
虚盘配资模式是危害性最大、诈骗属性最强的场外配资模式,核心特征为“虚拟交易、资金截留、无真实入市”。与前几类实盘配资不同,该模式下配资机构搭建完全虚假的股票交易平台,平台数据仅模拟股市行情,投资者的所有交易指令、投入的保证金和杠杆资金,均未接入真实证券交易所,完全在虚假平台内部闭环流转。
具体运作中,机构以“高杠杆、低利息、免息体验”为噱头吸引投资者入金,投资者看似正常交易、盈亏浮动,实则所有盈亏数据均由后台人为操控。机构通过后台篡改行情、限制提现、强制平仓等方式,直接侵占投资者全部保证金及投入资金,本质是以配资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无任何真实证券交易属性,社会危害性远高于普通配资行为。
三、不同模式下场外配资的刑事法律责任
场外配资的刑事追责遵循“行为定性、主体区分”原则,不同配资模式的行为属性不同,配资人(配资机构、资金方、平台运营方)与用资人(投资者)的主观过错、行为作用、违法收益存在本质差异,对应的刑事罪名、入罪标准、量刑情节各不相同,现分主体、分模式梳理刑事责任如下。
(一)配资人视角的刑事法律责任
配资人作为场外配资的发起者、组织者、获利核心,是刑事打击的主要对象,根据不同配资模式的行为属性,主要涉嫌非法经营罪、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盘模式下还涉嫌诈骗罪。
1.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分仓模式、出借账户模式、点买配资模式下配资人的核心定罪罪名。根据《刑法》第225条及证券监管司法解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诉。
前三类实盘配资模式均满足非法经营罪的入罪要件:一是主体资质缺失,配资人未依法取得证券融资融券经营资质,擅自从事证监会专属特许经营业务,违反证券法的规定;二是行为常态化,面向社会不特定投资者公开招揽客户,持续提供杠杆配资服务,并非偶发民间借贷;三是轻而易举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从模式区分来看,系统分仓模式因规模化、网络化运营,涉案人数多、交易金额大,是非法经营罪打击的重点,平台创始人、技术开发人员、运营负责人均认定为主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度证券期货典型案例(“涨股宝APP”场外配资案)即为此类典型:被告人开发股票分仓配资系统,搭建线上配资平台,拆分数千个虚拟子账户向不特定投资者提供3-8倍杠杆配资,法院认定其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对主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全额追缴违法所得。而出借账户模式多为小规模线下操作,涉案金额较小、受众范围有限,行为人多为个人出借账户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多认定为从犯或酌情从轻处罚。点买配资模式的撮合运营主体,因持续开展非法证券中介服务、撮合多方配资交易,破坏证券业务特许经营秩序,同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
该罪名并非场外配资的常规罪名,仅在配资人实施帮助特定操纵行为时适用,主要集中于系统分仓模式与大额出借账户模式。司法实践中,当配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资人通过虚拟子账户,利用高杠杆资金集中买入、连续交易、对倒交易,集中资金炒作小盘股、题材股,通过统一控单、批量交易拉升或打压股价,影响单只或多只股票交易价格、交易量,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时,则很容易涉嫌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犯。如北八道集团等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北八道集团实控人林某丰为取得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从配资人员张某海处获取配资资金10.98亿余元,他人证券账户119个。而张某海在对相关资金及账户进行逐日盯盘过程中,掌握了操纵人员的交易手法,甚至在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账户异常监管信息后,仍规避监管,继续以其他账户提供配资,故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海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共犯。
3.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该罪名主要适用于存在资金池运作的规模化配资平台,常见于线上分仓配资、点买配资模式。部分配资人自有资金不足,为扩大配资规模、赚取利差,通过线上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募集理财资金,将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场外配资放贷,以配资利息收益兑付投资人本息。该行为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若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践中,鉴于非法集资是手段行为,提供配资是目的行为,二者具有牵连关系,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应择一重罪处理。但如果适用两个罪名法定刑大致相当时,考虑到非法集资行为仅是开展场外配资业务的其中一个前置环节,从充分完整评价的角度出发,一般对配资人员以非法经营罪处理更为适宜。
4. 涉嫌诈骗罪
虚盘配资模式无真实证券交易,配资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搭建虚假交易平台、操控后台数据、截留投资者资金,虚构配资交易事实骗取被害人保证金及投资款,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该模式下,配资人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直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证监会2022年发布的场外配资典型案例,王某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建立“吉吉策略”虚假股票配资交易平台,成立上海红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招收平台代理,以配资买卖股票可获高额回报为诱惑,诱骗他人向其公司及上海恒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入金操作股票投资,实际资金不进入证券市场,以此骗取投资款,最后被依法认定为诈骗罪。浙江“鼎泰赢”案(2020)浙02刑终231号亦是如此。
(二)用资人视角的刑事法律责任
用资人即配资业务中的投资者,相较于配资人,一般仅承担民事交易风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用资人如果出于“市值维护”等目的,利用杠杆资金实施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则可能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
在特殊情形下,部分用资人如果主观明知平台属于非法配资仍主动参与配资平台运营,协助招揽客户、推广引流、协助风控,辅助参与场外配资模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需承担非法经营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其参与程度、获利数额,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结语
从监管与司法导向来看,系统分仓、出借账户等实盘配资模式,核心违法性在于非法经营特许业务,配资人以非法经营罪为基础罪名,叠加资金池运作、市场操纵行为的,追加对应罪名,按照牵连犯的适用规则,判断是否择一重处理;虚盘配资本质为诈骗,直接以诈骗罪定罪追责。而用资人以免责为原则、追责为例外,仅操纵证券市场、深度参与违法运营的投资者,才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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