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零容忍”时代: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进入新阶段

2026-07-29

作者:钟春宇

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因此受损的投资者有权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资本市场执法,构建民事、行政、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严守监管 “零容忍” 底线,司法救济渠道持续拓宽,投资者维权的制度保障日趋完备,中小投资者索赔维权步入全新发展阶段。

一、法律依据与索赔条件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制度始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1)43号,已失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已失效)两个司法解释文件的颁布实施初步建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为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财务造假等行为导致的损失提供索赔依据。但受时代所限,彼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尚不健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大大提高投资者索赔门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也进一步降低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

为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1月22日最高法修订前述司法解释,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2022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由此“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成为历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进入全新时代。根据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虚假陈述类型,投资者索赔需满足不同的基本条件:

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下:

1.买入时点: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

2.卖出时点: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产生损失。

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下:

1.卖出时间:在造假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卖出;

2.买入时间:在揭露日/更正日之后买回股票。

二、维权途径

2022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主要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三种类型。实践中常见的虚假陈述形式主要包括财务造假(如康美药业案)、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如大股东资金占用和关联交易(如国中水务案))、业绩预告失准(如奥维通信案)、“蹭热点”式误导性陈述(如巨力索具)等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损失的投资者,当前可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但核心途径仍是诉讼渠道:

1. 诉讼程序

单独诉讼:适用于个别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大的情况。

普通代表人诉讼:原告人数需在10人以上,确定2至5名代表人。

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代表人发起,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确定适格索赔投资者范围。例如康美药业案中,投服中心代表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泽达易盛案中,7,195名投资者获赔2.85亿元。沈阳中院于2025年12月19日发布公告,就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目前该案已完成投资者登记。

2. 诉讼与调解结合

示范判决+专业调解:法院选取代表性案件先行审理判决,通过示范效应促进其他平行案件高效解决。北京金融法院通过此机制化解了近600起平行案件。

3. 非诉讼解决机制

先行赔付:责任主体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先行向投资者支付赔偿。紫晶存储案中,中介机构设立10亿元专项基金,16,986名投资者获赔。

调解程序:投资者可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成功后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

三、责任主体与诉讼时效

1. 根据新司法解释,投资者可索赔的对象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主体。

2. 根据2022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投资者需密切关注时效,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四、典型案例与胜诉率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逾二十年的发展已愈发成熟。近年来最高法、证监会针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监管态度,强调“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严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行为。近年来投资者维权成效显著,维权效率明显提高。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5年12月,处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的证券标的达256家,已判决维权案件胜诉率达80%,历史总获赔人数超16,000人。典型案例诸如:

康美药业案:全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

泽达易盛案:科创板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7,195名投资者获赔2.85亿元。

金通灵案:43,269名投资者获赔7.75亿元。

立方数科案:因连续三年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投资者索赔已启动。

五、最新监管趋势与投资者保护

监管层对财务造假、信披违规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2024年4月新“国九条”颁布两年来,证监会集中开展三轮专项行动,累计查办财务造假案件247起,作出行政处罚156起,罚没90.51亿余元,21家严重造假公司被强制退市。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财务造假犯罪线索134起。检察机关对95起财务造假案件涉及的267人提起公诉,挂牌督办55起重大案件,支持各类民事诉讼84件,泽达易盛、广道数字等案先行赔付投资者近5亿元,金通灵、美尚生态、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取得重大进展,清越科技相关责任主体公开声明将对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

2025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提出23项举措构建全链条投资者保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统一审判尺度。

六、给投资者的建议

1. 及时维权:关注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发布,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行为,尽快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符合索赔条件。

2. 保存证据:妥善保管股票交易记录、对账单等证据材料。

3. 关注诉讼时效: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信披违规尽快维权,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4. 理性看待退市:即使上市公司退市,也不影响投资者索赔权利。

随着“严监严管”成为行业监管主基调,投资者维权环境持续优化。从康美药业到泽达易盛,从金通灵到立方数科,每个胜诉案例彰显了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投资者应增强权利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既是对自身损失的弥补,也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推动。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律师的正式意见,不应被看作是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进行法律决策的依据。文中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反映作者所服务的任何机构或客户的立场。

专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