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两种方式——以《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印发为背景

2024-01-04

著者:徐骏、闵秋雯


【引言】
 
再审检察建议开始作为检察监督的一种方式,始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自此,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就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两种方式。2023年11月24日,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填补了再审检察建议适用标准、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程序衔接等方面的法律空白。再审检察建议以其特有的柔性特点,在促进检法良性互动、提升监督质效上发挥着独特作用。本文着重分析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异同,并梳理《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最新知识,希望通过对两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对比分析,对新形势下律师参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策略选择有所启发。
 
一、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概念、法律效果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由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正的重要监督方式。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而引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二者均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但二者法律效果不同: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即检察机关一旦抗诉,法院必然会启动再审。  而再审检察建议则不必然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和相关检察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编立案号。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包括以下两种:首先,采纳并启动再审。其次,不采纳并决定不予再审。因此,再审检察建议是否能启动再审,是由法院审查后自主决定的。
 
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
 
(一)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在提出方式上的差异
 
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基层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其直接向被监督的法院提出,通过“建议——采纳”的路径发挥功能。同时,在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中,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才能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抗诉则由更高人民检察院向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权,需要经过“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裁定再审——再审”等多层级多环节的流转与配合方能完成。
 
相较而言,再审检察建议涉及主体单一,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而抗诉的提请环节繁多,且易导致大量抗诉案件向上级检察机关堆积,形成“倒三角”的工作格局。于当事人而言,再审检察建议,也意味着更高的效率、更加便捷的流程。
 
(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在适用情形上的异同
 
以下三类情形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出抗诉。
 
类: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包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类:民事调解书有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第三类: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更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款、第二款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再审检察建议适用的例外情形
 
首先,法院再审后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即使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条件,同级检察机关也不宜提出,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这是因为在案件经过了一次再审程序的情况下,若由同一法院再次启动再审程序,其监督效果得不到保证。
 
其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同级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这是因为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决定,对该法院而言具有更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这类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纠正也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最后,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中存在笔误或者表述瑕疵的,检察机关可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这类情形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同级检察机关不应对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可根据更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三、《意见》中关于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衔接程序的优化
 
一是检察机关移送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相关要求。根据《意见》第5条,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检察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同级法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案件相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216条规定的情形。检察案件材料一般包括原审裁判文书、当事人提交的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如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并已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还应包括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对于移送材料不全的,由检法协商解决。
 
二是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不受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意见》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不受上级法院或本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启动再审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院长发现;三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仅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评判,且经过再审审查没有启动再审,而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公权力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原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意见。因此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不受驳回裁定的影响。
 
三是对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时原民事案件已经同级或上级法院裁定再审的处理。《意见》第6条第3款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首先,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时,原案件已经同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其次,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时,发现原案件已被上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法院,供上级法院在再审中一并考虑,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
 
四、《意见》中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化、规范化办理保障机制的健全
 
(一)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的“入案”程序
 
根据《意见》第6条第1款,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和相关检察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编立案号,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依法进行审查,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
 
(二)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
 
首先,关于审查主体,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且在原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
 
其次,关于审查方式,法院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检察机关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最后,关于审查期限,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
 
(三)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
 
种,采纳并启动再审。法院应当在再审裁定书中载明监督机关及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文号,并将裁定书送交同级检察机关。
 
第二种,不采纳并决定不予再审。法院应当书面回复同级检察机关并述明理由。2016年更高法《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专门设置了民事决定书,适用于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审查后,决定不采纳建议、不启动再审的情况。
 
(四)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情形
 
与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一律派员出庭的情况不同,检察机关对于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不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派员出庭的现实需要。
 
更高法审判监督庭、更高检原民事行政检察厅会签的《关于办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开庭程序可参照适用有关抗诉案件出庭的规定。《意见》第10条规定:首先,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1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法院依职权再审程序开庭审理。其次,检察机关可以派员出席法庭的具体情形有:(1)检察机关认为原案的处理损害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检察机关认为原案存在虚假诉讼的;(3)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的;(4)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确有出庭必要的。再次,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的程序,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抗诉再审案件开庭程序。
 
(五)法院对再审结果的反馈
 
根据《意见》第11条,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民事案件,应当将再审后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送交同级检察机关;调解结案的,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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